烏拉特中旗150萬千瓦風儲基地項目風機基礎工程Ⅲ標段施工勞務分包現(xiàn)對該項目進行公開競爭性談判采購,凡具備承擔本項目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且有意響應的企業(yè)法人,均可向采購人獲取競爭性談判文件參與本項目競爭性談判。
2.項目概況與采購范圍
2.1 建設地點
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
2.2 工程概況及標段概況
內蒙古能源烏拉特中旗150萬千瓦風儲基地項目場址位于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境內。風電場中心位置約為北緯41°59′42″、東經107°32′54″,場址面積約410平方公里,距離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鎮(zhèn)南約42km處。本工程裝機容量150萬千瓦,安裝150臺單機容量為10MW的風力發(fā)電機組。本項目場地屬沙化草原地貌,風電場范圍內地形開闊平坦,海拔約1200m~1400m。場址可通過北側已有道路與附近縣道或省道相連,交通較便利。
本項目設計安裝150臺10MW風電機組;本次招標范圍為20臺風機基礎及對應的沉降觀測墩和風機吊裝平臺施工。
2.3 工期要求
內蒙古能源烏拉特中旗150萬千瓦風儲基地項目風機基礎工程Ⅲ標段施工勞務分包計劃2024年5月15日開工,2024年7月29日完成風機基礎澆筑;2024年8月15日完成吊裝平臺。工期92日歷日,以上為初步擬定的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具體以業(yè)主通知為準。
2.4 質量要求
內蒙古能源烏拉特中旗150萬千瓦風儲基地項目風機基礎工程Ⅲ標段施工勞務分包質量要求:符合設計要求,滿足現(xiàn)行國家及行業(yè)施工驗收規(guī)范、標準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要求。無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工程無永久性缺陷,施工全過程做到一次成優(yōu),不發(fā)生返修現(xiàn)象。確保工程“零缺陷”移交,各分部、分項工程合格率100%。
2.5 采購范圍
本次采購工程為內蒙古能源烏拉特中旗150萬千瓦風儲基地項目風機基礎工程Ⅲ標段施工勞務分包
本標段采購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建安工程:
①響應人負責F31、F30、F40、F37、F36、F39、F38、F28、F27、F22、F24、F23、F15、F26、F14、F13、F16、F19、F18、F17共計20臺風機基礎及及對應的沉降觀測墩和風機吊裝平臺施工(詳見附圖1);負責預留足夠長的風機基礎設備接地抽頭,安裝單位負責接地抽頭與設備的引接及接地電阻測試。
②響應人負責本標段施工范圍內所有設備及材料的驗收、卸貨、二次倒運(含堆場)、場內運輸、保管、管理及移交等工作。
(2)響應人負責質保期內由響應人責任造成的缺陷處理等工作。
(3)響應人負責施工期環(huán)水保措施費(包括塌方清理、道路抑塵、臨時綠化等),相關費用響應人應在響應報價中考慮。
(4)響應人施工期間臨建設施,包括鋼筋加工廠、設備材料堆放區(qū)等所有臨建及設備、設施均由響應人自行解決,包括場地選擇、征林征地手續(xù)辦理,后期恢復等工作,費用自理,含在響應報價內。
(5)響應人需安排專人與采購人共同參與本工程征林征地、拆遷(競爭性談判文件或合同文件已約定由響應人本應自己解決的工作除外)等報批手續(xù)辦理、對外協(xié)調、阻工協(xié)調等工作,采購人有權對響應人此項工作按月予以評價和考核,響應人響應報價時應充分理解并考慮協(xié)調工作難度和風險。且響應人不能以此作為工期和價格索賠的理由。
(6)響應人負責現(xiàn)場查勘、選定棄渣場,并得地方政府環(huán)評、水保等部門批準,用以堆放施工工程中產生的棄渣,棄渣后應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和植物綠化措施,渣場部分相關費用響應人應在響應報價中考慮。
(7)施工過程遇有需拆除拆遷的房屋、電線桿、墳地等零星障礙物時響應人自費解決。
(8)響應人負責負責因施工、運輸?shù)软憫嗽蛞鸬漠數(shù)剞r牧民阻工的協(xié)調及費用。
(9)配合采購人完成工程驗收(含政府及專項驗收)、合規(guī)性手續(xù)辦理,同時進行工程相關外部協(xié)調等工作。
(10)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使用內蒙古能源集團智慧工地平臺。
(11)配合采購人完成項目創(chuàng)優(yōu)工作,費用包含在響應報價內。
即便在采購范圍內沒有載明,但實際證明是確保項目建設、驗收、投產和順利移交所必須的,仍然在響應人應承擔的工作范圍內。
3.響應人資格要求
3.1企業(yè)要求
3.1.1企業(yè)資質要求:響應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法人資格、安全生產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具有施工勞務不分等級及以上資質。
3.1.2企業(yè)資產(財務要求):企業(yè)近3年財務狀況無虧損,財務狀況良好。
3.1.3 企業(yè)主要人員要求:
(1)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專職安全負責人1人,具有效的建筑系統(tǒng)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證),且注冊在本單位;
(2) 承包人現(xiàn)場代表全權負責發(fā)包人施工現(xiàn)場管理,代表承包人行使與本合同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并與發(fā)包人保持通暢的通訊聯(lián)系和現(xiàn)場配合,承包人對該負責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承包人必須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現(xiàn)場派駐管理人員,且不得隨意更換。管理人員每周駐現(xiàn)場時間不得少于 40 個小時。若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允許更換任何一位管理人員,或管理人員駐現(xiàn)場時間未達到本合同要求,則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換上述人員,承包人須事先向發(fā)包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擬任命的管理人員的詳細資料,經發(fā)包人審查批準后方可更換;
(4) 如果在履約過程中,發(fā)包人認為承包人的管理人員不能勝任其工作,則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承包人應在 5 天內提交擬任命的管理人員的詳細資料,經發(fā)包人批準后更換。如承包人在 5 天內未提交出新的人選,或兩次提出的人選都不能令發(fā)包人滿意,將被視為承包人違約,發(fā)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3.1.4 企業(yè)工程業(yè)績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簽訂之日為準)應具有不少于1項類似工程業(yè)績及經驗。
3.1.5 企業(yè)資信要求:
(1)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yè)信譽,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財產被接管、凍結及破產狀態(tài);
(2)響應人在近3年無違法、違紀事件、無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發(fā)生;
(3)不是禁入承包商;
(4)串標或其他違法行為廢標的不允許再次參與投標 ;
(5)不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erditchina,gov.cn)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3.2其他要求
3.2.1本次采購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3.3 本次采購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開標后由評審小組對響應人的響應資質進行審查,資格條件沒有達到競爭性談判文件規(guī)定要求,評審小組將否決其投標響應資格。
4.競爭性談判文件的獲取
凡符合上述資質條件要求的,請于 2024年 5月6日至 2024年 5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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