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標人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資格,具有招標物資設備生產或供應經驗,且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2、本次招標只接受制造商投標,不接受代理商投標,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投標人和制造商為不同法人實體的視為代理投標,但投標人為母公司,制造商為子公司的視為制造商投標。
2.3、與其他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投標。
2.4、投標人可參加其中一個或者幾個標段的投標,報名標段必須包括該標段全容量系列規(guī)格的產品(且各容量系列產品僅能單一方案投標),只提供其中部分容量規(guī)格產品的投標將不被接受。
2.5、投標人應提供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掃描件,且營業(yè)執(zhí)照的經營范圍應包含與本次投標產品功能相同的相關產品信息。
2.6、投標人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如果注冊資本為外幣,則按照中國銀行在開標當日公布的匯率中間價換算為等值人民幣。
2.7、報名代理人需提供企業(yè)法人針對本次集中采購報名的授權代理委托書。
2.8、投標人應提供制造商2018年度和2019年度經外部審計后的財務審計報告。
2.9、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被責令停業(yè)或進入破產程序的;被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或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或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被所投標段省份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財產被接管、凍結且影響項目履約的;在最近三年內(2018年至唱價日期)有被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判定并發(fā)布騙取中標/中選的;投標人所投產品在中國移動或其他電信運營商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過重大質量問題,至今尚未妥善解決的。
2.10、投標人光纖配線架產品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銷售業(yè)績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投標人之間的銷售業(yè)績不納入統(tǒng)計范圍。
2.11、供應商須具有光纖配線架的生產設備及相應的檢測能力,并對設備擁有完全使用權。設備認可范圍為:投標人注冊地自有設備,子公司自有產權廠房內的投標人或投標人子公司所擁有的設備,投標人分公司(或生產基地)自有產權廠房內的投標人所擁有的設備,投標人母公司自有產權廠房內的投標人或投標人子公司所擁有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