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利通區(qū)清四溝公路建設項目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吳忠市利通區(qū)清四溝公路建設項目己由吳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以《關(guān)于吳忠市利通區(qū)清四溝公路建設方案的批復》(吳發(fā)改審發(fā)[2019]192號)批準建設,施工圖設計已由吳忠市交通運輸局以(吳交審發(fā)[2020]1號)批準,建設資金來源為申請交通運輸廳補助和單位自籌解決, 項目己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該項目的施工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工程
附錄5資格審查條件(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總工最低要求)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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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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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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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jīng)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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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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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公路工程施工經(jīng)驗5年以上,擔任了類似公路工程項目經(jīng)理5年以上,其中至少擔任過1個(含)以上類似公路工程的項目經(jīng)理并且有此項目業(yè)主的蓋章,具有工程師(含)以上的任職資格,具有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公路工程專業(yè))(外地企業(yè)需為一級注冊建造師),持有B類有效《安全生產(chǎn)考核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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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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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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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公路工程施工經(jīng)驗5年以上,擔任類似公路工程項目技術(shù)負責人5年以上,其中至少主管了1個(含)以上類似公路工程技術(shù)工作具有項目業(yè)主蓋章,工程師(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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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投標人應按資格審查資料表(三)擬委任的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的格式要求分別填寫項目經(jīng)理,未按照表(三)填報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2)項目經(jīng)理須在投標文件中附相應證件(職稱證、注冊建造師證書、有效的安全生產(chǎn)考核證(B證)等證件)的彩色掃描件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未提供相應證件的彩色掃描件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項目經(jīng)理在填寫資歷表時應按表格要求的內(nèi)容填寫注冊建造師證書編號、職稱證書編號、安全證書編號,未填寫證書編號的或填寫的證書編號與所附證書編號不一致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以上證書編號需填寫在擬委任的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總工資歷表的備注欄中,注明證書名稱和證書編號。
(3)項目總工須在投標文件中附相應證件(職稱證、有效的安全生產(chǎn)考核證(B證)等證件)的彩色掃描件并加蓋投標單位公章,未提供相應證件的彩色掃描件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項目總工在填寫資歷表時應按表格要求的內(nèi)容填寫職稱證書編號、安全證書編號,未填寫證書編號的或填寫的證書編號與所附證書編號不一致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4)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工須在投標文件中附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gòu)出具的最近連續(xù)3個月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其參加社保證明材料應為其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gòu)直接打印的該人員各月繳費流水或繳費臺帳并加蓋有社保機構(gòu)的單位公章或業(yè)務專用章。
(5)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總工安全生產(chǎn)考核合格證書還必須附有反映證件有效期、年檢情況及單位變更情況信息的證件頁,否則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6)所附人員的職稱資格證書以及資格審查條件所要求的其他相關(guān)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和安全生產(chǎn)考核合格證書)、各種證明材料(社保機構(gòu)出具的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業(yè)績證明中的中標通知書、合同協(xié)議書)的復印件中姓名應完全一致,名稱不一致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7)項目經(jīng)理應在其履歷表后附注冊建造師證書的彩色掃描件(含反映單位變更情況信息的證件頁),項目經(jīng)理的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已經(jīng)在注冊建造師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注冊過的,并且能夠通過全國建造師查詢系統(tǒng)查詢到擬投入人員的信息。并在投標文件中附擬投項目經(jīng)理的查詢截屏的打印件,未附查詢截圖的視為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其資格審查不通過;項目經(jīng)理注冊建造師證書注冊的單位必須為投標人,且注冊的專業(yè)類型必須為公路工程,注冊單位不是投標人或注冊的專業(yè)類型非公路工程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投標人所附項目經(jīng)理的查詢截屏必須與招標人評標時查詢的截屏一致,不一致的或招標人查詢后沒有項目經(jīng)理信息的,或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投標人提供虛假截屏或虛假注冊信息的,招標人將視為該投標文件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的規(guī)定,在資格評審不通過。
(8)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工的個人業(yè)績:提供的業(yè)績信息中必須能夠反映項目開工時間(日期必須在2015年1月1日(含)之后)、工程內(nèi)容、業(yè)績里程、合同金額及交工情況,若投標人為新成立的公司且不滿三年的可提供自公司成立日期后(提供公司營業(yè)紙質(zhì)副本原件,以營業(yè)執(zhí)照表明的成立日期為準)的財務報表和業(yè)績、主要管理人員的任職年限以實際為準。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正本業(yè)績需提供彩色復印件,副本業(yè)績需是正本資料的復印件。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投標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招標人將視為該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在評審過程中按廢標處理。
(9)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工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個人業(yè)績不能在同一時間段內(nèi)擔任的職務相重復(既同一個人不能在同一時間段內(nèi)同時擔任不同的兩個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或項目總工),如提供的個人業(yè)績在施工期內(nèi)有相重復的,只能以一個業(yè)績來認定。
(10)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工所附的安全生產(chǎn)考核合格證必須為B證,安全生產(chǎn)考核合格證書還必須附有反映證件有效期、年檢情況及單位變更情況信息的證件頁。否則其資格審查不通過;非B證的安全生產(chǎn)考核合格證或已過有效期的或證書上單位名稱與投標人不符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11)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工未提供個人業(yè)績的或提供的業(yè)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12)投標文件中未填報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工或填報的項目經(jīng)理、項目總工人員與其他同一時段開標的標段或項目(指同一建設單位的項目)有重復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13)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總工不滿足附錄5資格要求的其資格審查不通過。
三、資格審查辦法全文
按照上述條款中“對投標人的全部資格要求”進行審查。
四、評標辦法全文
評標辦法(技術(shù)評分最低標價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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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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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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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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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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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價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yōu)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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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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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資質(zhì)證書、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
(2)投標人的資質(zhì)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3)投標人的財務狀況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4)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業(yè)績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5)投標人的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6)投標人的項目經(jīng)理和項目總工資格、在崗情況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7)投標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
(8)投標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或第1.4.4項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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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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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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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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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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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信封評分分值構(gòu)成
(總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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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組織設計: 40 分
主要人員: 35 分
技術(shù)能力: 10 分
履約信譽: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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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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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的投標人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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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shù)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 前3 名(含第3名)的投標人均可進入第二信封評審。
通過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的投標人數(shù)量不少于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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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與權(quán)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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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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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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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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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權(quán)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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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評分因素細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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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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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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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組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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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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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施工組織布置及規(guī)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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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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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評分因素不得低于其權(quán)重值的60%,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某一項評分因素的評分低于權(quán)重值的60%,應在評標報告中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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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量項目的施工方案、方法與技術(sh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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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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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保證體系及保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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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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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zhì)量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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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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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chǎn)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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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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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水土保持保證體系及保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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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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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文物保護保證體系及保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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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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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配置、施工采用新設備的采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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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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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風險預測與防范、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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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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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場安全文明工地(標化工地)創(chuàng)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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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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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民工工資拖欠預案及措施
(違約經(jīng)濟處罰不得低于所投工程總造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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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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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措施及承諾
(違約經(jīng)濟處罰不得低于所投工程總造價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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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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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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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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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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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jīng)理業(yè)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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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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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jīng)理近五年內(nèi)(2014年至今),有1個業(yè)績的得3分,有2個業(yè)績的得6分,有3個業(yè)績的得10分(沒有或不達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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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總工業(yè)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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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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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總工近五年內(nèi)(2014年至今),有1個業(yè)績的得3分,有2個業(yè)績的得6分,有3個業(yè)績的得10分(沒有或不達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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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師、路面工程師、質(zhì)量檢驗工程師、試驗工程師、專職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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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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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工程師、路面工程師、質(zhì)量檢驗工程師、試驗工程師、專職安全員各有一個的得15分,少一個扣3分。(現(xiàn)場提供資格證書原件,不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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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與權(quán)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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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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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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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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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因素
權(quán)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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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評分因素細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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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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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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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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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shù)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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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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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公司業(yè)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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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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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績有一項得2分,沒有不得分。開標現(xiàn)場需同時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交(竣/完)工證明、網(wǎng)查業(yè)績截圖資料原件,沒有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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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
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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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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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內(nèi)被交通運輸部通報批評一次扣6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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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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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5年內(nèi)相關(guān)主管部門網(wǎng)站信用平臺發(fā)布的信息為準,都未受到通報批評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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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內(nèi)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一次扣4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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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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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近三年審計財務報表
(2016年-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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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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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連續(xù)三年經(jīng)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表原件,連續(xù)三年盈利的得5分,提供的財務報表不足三年的不得分,三年有一年虧損的資格審查不通過。未提供原件也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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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補充的其他內(nèi)容:以上評分資料證件開標現(xiàn)場需帶原件,否則按0分計。業(yè)績需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交(竣/完)工證明、網(wǎng)查業(yè)績截圖原件,未提供原件或提供的業(yè)績資料不全的,此業(yè)績不計分。
如投標人未提供相關(guān)項目網(wǎng)頁截圖復印件或相關(guān)項目網(wǎng)頁截圖中信息無法證實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審查條件,則該項目業(yè)績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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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評分因素得分以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打分平均值確定,保留2位小數(shù)。
2.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序,對得分在前3名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
3.對得分在前3名以外的投標人,對其第二個信封不予拆封,并當場退還給投標人。
4.第二個信封(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評審時,首先進行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在對其報價進行評審,按照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最低投標報價相等的,以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得分較高的投標人優(yōu)先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得分也相等的,以項目所在地省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等級評價高的投標人優(yōu)先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等級評價也相等的,以評標委員會推選的投標人優(yōu)先確定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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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采用技術(shù)評分最低標價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zhì)性要求的投標文件的施工組織設計、主要人員、技術(shù)能力等因素進行評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對排名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數(shù)量以內(nèi)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評審,按照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jù)招標人授權(quán)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評標價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 評審標準
2.1初步評審標準
2.1.1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資格評審標準:見資格預審文件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詳細審查標準(適用于己進行資格預審的)。
2.1.3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分值構(gòu)成與評分標準:
2.2.1第一個信封評分分值構(gòu)成:
(1)施工組織設計: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其他評分因素: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第一個信封評分評分標準:
(1)施工組織設計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主要人員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
3.1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
3.1.1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至第3.5.6 項規(guī)定的有關(guān)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本章第2.1款規(guī)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適用于未進行資格預審的)
3.1.2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當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nèi)容發(fā)生重大變化時,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本章第2.1.2項規(guī)定的標準對其更新資料進行評審。(適用于己進行資格預審的)
3.2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
3.2.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guī)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shù)得分。
(1)按本章第2.2.2 (1)目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施工組織設計部分計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 (2)目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主要人員部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 (3)目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其他部分計算出得分C。
3.2.2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sh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shù)點后兩位,小數(shù)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shù)得分=A+B+C。
3.2.4評標委員會按照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shù)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評標辦法前附表規(guī)定數(shù)量以內(nèi)的投標人,其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通過詳細評審。
3.2.5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不少于3個且未超過評標辦法前附表第3.2.4項規(guī)定數(shù)量的,均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詳細評審,不再對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shù)文件進行評分。
3.3第二個信封開標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評審結(jié)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第5.1款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shù)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
3.4.1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4.2投標報價有算術(shù)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jīng)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2) 總價金額與依據(jù)單價計算出的結(jié)果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修正總價,但單價金額小數(shù)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
(3) 當單價與數(shù)量相乘不等于合價時,以單價計算為準,如果單價有明顯的小數(shù)點位置差錯,應以標出的合價為準,同時對單價予以修正;
(4) 當各子目的合價累計不等于總價時,應以各子目合價累計數(shù)為準,修正總價。
3.4.3工程量清單中的投標報價有其他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按以下原則對投標報價進行修正,修正的價格經(jīng)投標人書面確認后具有約束力。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價格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 在招標人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中漏報了某個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或所
報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減少了報價范圍,則漏報的工程子目單價、合價和總額價或單價、合價和總額價中減少的報價內(nèi)容視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和總額價之中。
(2) 在招標人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中多報了某個工程子目的單價、合價或總額價,或所
報單價、合價或總額價增加了報價范圍,則從投標報價中扣除多報的工程子目報價或工程子目報價中增加了報價范圍的部分報價。
(3) 當單價與數(shù)量的乘積與合價(金額)雖然一致,但投標人修改了該子目的 工程數(shù)
量,則其合價按招標人給定的工程數(shù)量乘以投標人所報單價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終投標報價若超過最高投標限價(如有),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5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
3.5.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guī)定的量化因素和標準進行價格折算,計算出評標價,并編制價格比較一覽表。
3.5.2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投標文件相關(guān)信息的核查
3.6.1在評標過程中,對投標人的資質(zhì)、主要人員資歷和目前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核實。若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6.2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 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
b)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 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e)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e)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zhuǎn)出。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guān)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 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 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 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 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zhì)證書投標;
b)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業(yè)績;
d) 提供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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