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比選申請人須知
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條款號 |
條 款 名 稱 |
編 列 內 容 |
1.1.1 |
比選文件獲取 |
時間:2020年5月15 日至2020年5月21日
比選保證金的金額:無 |
3.6 |
是否允許遞交備選比選申請方案 |
■不允許 |
3.7.4 |
比選申請文件副本份數 |
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
4.1.2 |
封套上寫明 |
比選申請人的 比選申請人 (項目名稱) 比選申請文件在 年 月 日 時 分前不得開啟 |
4.2.1 |
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
2020年5月22日14時00分 |
4.2.2 |
遞交比選申請文件地點 |
6層會議室 |
4.2.3 |
是否退還比選申請文件 |
否 |
5.1 |
開標時間和地點 |
開標時間:同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開標 比選申請人應在比選申請報價中對上述費用予以考慮。 比選代理服務費、標書款銀行 收款 開 戶 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海淀支行營業(yè)部 銀行 |
2、承包方式:施工總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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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報價方式:本比選工程計價依據國家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以及北京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相關配套計價管理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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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比選申請人應承擔其參加本活動自身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不論結果如何,建設單位在任何情況下無義務也無責任承擔這些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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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供應商的專業(yè)資格要求: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貳級(含)以上,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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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項目經理的資格要求:取得機電工程二級(含)以上建造師注冊證書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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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項目設置控制總價:861,904.99元,人民幣大寫:捌拾陸萬壹仟玖佰零肆元玖角玖分 |
1. 總則
1.1 項目概況
1.1.1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比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本項目已具備比選條件,現對本工程施工進行比選。
1.1.2 本項目建設
1.1.3 本項目代理機構: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1.4 本比選項目
1.1.5 本項目建設 1.2 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1.2.1 本項目的資金來源: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2 本項目的出資比例: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3 本項目的資金落實情況: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 施工范圍、計劃工期和質量要求 1.3.1 本次施工范圍: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2 本項目的計劃工期: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3 本項目的質量要求: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4 比選申請人資格要求 比選申請人是通過本項目資格審查并被邀請的施工單位。 1.5 費用承擔 比選申請人準備和參加比選活動發(fā)生的費用自理。 1.6 保密 參與比選活動的各方應對比選文件和比選申請文件中的商業(yè)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7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與比選有關的語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8 計量單位 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9 踏勘現場 1.9.1 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組織踏勘現場的,建設單位按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比選申請人踏勘項目現場。 1.9.2 比選申請人踏勘現場發(fā)生的費用自理。 1.9.3 除建設單位的原因外,比選申請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fā)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9.4 建設單位在踏勘現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huán)境情況,供比選申請人在編制比選申請文件時參考,建設單位不對比選申請人據此作出的判斷和決策負責。 1.10比選預備會 1.10.1 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召開比選預備會的,建設單位按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比選預備會,澄清比選申請人提出的問題。 1.10.2 比選申請人應在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將提出的問題送達建設單位,以便建設單位在會議期間澄清。 1.10.3 比選預備會后,建設單位在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對比選申請人所提問題的澄清,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比選文件的比選申請人。該澄清內容為比選文件的組成部分。 1.11分包 比選申請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將分包內容、分包金額和擬分包的第三人資質等在比選申請文件中列明。 1.12偏離 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允許比選申請文件偏離比選文件某些要求的,偏離應當符合比選文件規(guī)定的偏離范圍和幅度。 2.1 比選文件的組成 本比選文件包括: (1)比選申請人須知; (2)評審辦法; (3)合同條款及格式; (4)技術標準和要求 (5)圖紙; (6)工程量清單; (7)比選申請文件格式; (8)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對比選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比選文件的組成部分。 2.2 比選文件的澄清 2.2.1 比選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比選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fā)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以便補齊。如有疑問,應在本章1.10.2規(guī)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
2.2.2 比選文件的澄清將在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發(fā)給所有購買比選文件的比選申請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如果澄清發(fā)出的時間距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不足 8天,相應延長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2.2.3 比選申請人在收到澄清后,應在本章2.2.2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確認已收到該澄清。 2.3 比選文件的修改 2.3.1 在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8天前,建設單位可以書面形式修改比選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比選文件的比選申請人。如果修改比選文件的時間距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不足 8天,相應延長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2.3.2 比選申請人收到修改內容后,應在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確認已收到該修改。 2.3.3 潛在比選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比選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 3.1 比選申請文件的組成 3.1.1 比選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商務標 (1)比選申請函 (2)比選申請函附錄 (3)比選申請函附錄格式二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比選申請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 (6)授權委托書 (7)工程量清單計價相關表格 (8)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損耗率表 (9)比選申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技術標 (1)施工組織設計 (2)項目組織管理機構情況表 (3)項目經理簡歷表 (4)技術負責人簡歷表 (5)機械設備配備情況表 (6)擬分包計劃表 (7)比選申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3.2 比選申請報價 3.2.1 比選申請人應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單”的要求填寫相應表格。 3.2.2比選申請人在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修改比選申請函中的比選申請總報價,應同時修改第六章“工程量清單”中的相應報價。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關要求。 3.3 比選申請有效期 3.3.1 在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比選申請有效期內,比選申請人不得要求撤銷或修改其比選申請文件。 3.3.2 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比選申請有效期的,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選申請人延長比選申請有效期。比選申請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比選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比選申請文件;比選申請人拒絕延長的,其比選申請文件失效,但比選申請人有權收回其比選保證金。 3.4 比選保證金 3.4.1 比選申請人在遞交比選申請文件的同時,應按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第七章“比選申請文件格式”規(guī)定的比選保證金格式遞交比選保證金,并作為其比選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 3.4.2 比選申請人不按本章第 3.4.1 項要求提交比選保證金的,其比選申請文件作廢標處理。 3.4.3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 5 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比選申請人和中標人退還比選保證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選保證金將不予退還: (1)比選申請人在規(guī)定的比選申請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比選申請文件; (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協(xié)議書或未按比選文件規(guī)定提交履約擔保。 3.5 備選比選申請方案 除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guī)定外,比選申請人不得遞交備選比選申請方案。允許比選申請人遞交備選比選申請方案的,只有中標人所遞交的備選比選申請方案方可予以考慮。評審委員會認為中標人的備選比選申請方案優(yōu)于其按照比選文件要求編制的比選申請方案的,建設單位可以接受該備選比選申請方案。 3.6 比選申請文件的編制 3.6.1 比選申請文件應按第七章“比選申請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作為比選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比選申請函附錄在滿足比選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比比選文件要求更有利于建設單位的承諾。 3.6.2 比選申請文件應當對比選文件有關工期、比選申請有效期、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和要求、施工范圍等實質性內容作出響應。 3.6.3 比選申請文件應用不褪色的材料書寫或打印,并由比選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單位章。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比選申請文件應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比選申請文件應盡量避免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改動之處應加蓋單位章或由比選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確認。 3.6.4 比選申請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數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的字樣。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3.6.5 比選申請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成冊,并編制目錄。 4.1 比選申請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4.1.1 比選申請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開包裝,加貼封條,并在封套的封口處加蓋比選申請人單位公章。 4.1.2 比選申請文件的封套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字樣,封套上應寫明的其他內容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項或第 4.1.2 項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的比選申請文件,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4.2 比選申請文件的遞交 4.2.1 比選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的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比選申請文件,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2.2 比選申請人遞交比選申請文件的 4.2.3 除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guī)定外,比選申請人所遞交的比選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4.2.4 建設單位收到比選申請文件后,向比選申請人出具簽收憑證。 4.2.5 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比選申請文件,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4.3 比選申請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項規(guī)定的截止時間前,比選申請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比選申請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 4.3.2 比選申請人修改或撤回已遞交比選申請文件的書面通知應按照本章第 3.7.3項的要求簽字或蓋章。建設單位收到書面通知后,向比選申請人出具簽收憑證。 4.3.3 修改的內容為比選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比選申請文件應按照本章第 3 條、第 4 條規(guī)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 4.4禁止比選申請人相互串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比選申請人相互串通: 4.4.1比選申請人之間協(xié)商報價等比選申請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4.4.2比選申請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4.4.3比選申請人之間約定部分比選申請人放棄比選申請或者中標; 4.4.4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比選申請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申請比選; 4.4.5比選申請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比選申請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比選申請人相互串通: 4.5.1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申請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4.5.2不同比選申請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比選申請事宜; 4.5.3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申請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5.4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申請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比選申請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4.5.5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申請文件相互混裝; 4.5.6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5.1 開標時間和地點 建設單位在本章第 4.2.1 項規(guī)定的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地點公開開標,并邀請所有比選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參加。 5.2 開標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 (1)宣布開標紀律; (2)公布在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比選申請文件的比選申請人名稱,并點名確認比選申請人是否派人到場; (3)按照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檢查比選申請文件的密封情況; (4)按照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的規(guī)定確定并宣布比選申請文件開標順序; (5)按照宣布的開標順序當眾開標,公布比選申請人名稱、項目名稱、比選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比選申請報價、質量目標、工期及其他內容,并記錄在案; (7)比選申請人代表、建設單位代表、監(jiān)察人、記錄人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8)開標結束。 6.1 評審委員會 6.1.1 評審委員會根據比選項目的特點進行組建,并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2/3。 6.1.2 評審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1)建設單位或比選申請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與比選申請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比選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審以及其他與比選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6.2 評審原則 評審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yōu)的原則。 6.3 評審 評審委員會按照第三章“評審辦法”規(guī)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比選申請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審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審依據。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比選申請文件: 6.4.1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申請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6.4.2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申請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機構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6.4.3不同比選申請人的比選申請文件相互混裝的; 6.4.4比選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遲到,或未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參加開標會的; 6.4.5以他人名義參與比選,以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的方式參與比選的; 6.4.6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比選申請單位報價或在設有控制價時明顯低于本項目控制價,且比選申請人不能按評審委員會要求進行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評審委員會認定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 6.4.7沒有按照比選文件要求提供比選保證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比選保證擔保有瑕疵的。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1) 比選保證擔保提交時間不符合比選文件規(guī)定; (2) 比選保證擔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比選文件規(guī)定; (3) 比選保證擔保形式不符合比選文件規(guī)定; (4) 比選保證擔保金額低于比選文件規(guī)定的金額; (5) 比選保證擔保的受益人不是比選文件載明的建設單位; (6) 比選保證擔保以保證金的形式出具時,出具人與被保證的比選申請人名稱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時,被保證人與該比選申請人名稱不一致; (7) 比選保證擔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時,擔保機構不是合法的擔保機構; (8) 比選保證擔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時,保函的實質性條款不符合比選文件規(guī)定。 6.4.8比選申請文件載明的本工程完成期限超過比選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的; 6.4.9比選申請人提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比選申請文件,或在一份比選申請文件中對本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但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6.4.10比選申請文件中載明的質量等級、質量獎項達不到比選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等級、質量獎項,或者以質量獎項代替質量等級的; 6.4.11比選文件中設立了控制價。 6.4.12比選申請報價中包含的專業(yè)分包工程整項暫估價、暫列金額(如有)與比選文件中給定的不一致的; 6.4.13比選申請申請文件沒有加蓋比選申請人公章的,或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6.4.14實質性不響應比選文件中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的; 6.4.15比選申請文件未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7.1 定標方式 除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建設單位依據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評審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7.2 中標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規(guī)定的比選申請有效期內,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比選申請人。 7.3 履約擔保 7.3.1 在簽訂合同后,中標人應按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比選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guī)定的履約擔保格式向建設單位提交履約擔保。聯(lián)合體中標的,其履約擔保由牽頭人遞交,并應符合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guī)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比選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guī)定的履約擔保格式要求。 7.3.2 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項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比選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比選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4 簽訂合同 7.4.1 建設單位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 30 天內,根據比選文件和中標人的比選申請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建設單位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比選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比選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7.4.2 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建設單位向中標人退還比選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8.1 重新比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將重新組織比選: (1)比選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止,比選申請人少于 3 個的; (2)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比選申請文件的。 9.1 對建設單位的紀律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泄漏比選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比選申請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9.2 對比選申請人的紀律要求 比選申請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建設單位串通,不得向建設單位或者評審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參與比選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比選申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審工作。 9.3 對評審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 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比選申請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審活動中,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評審辦法”沒有規(guī)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審。 9.4 對與評審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與評審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比選申請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審活動中,與評審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比選申請人須知前附表2. 比選文件
3. 比選申請文件
4. 比選申請
5. 開標
6. 評審
7. 合同授予
8. 重新比選
9. 紀律和監(jiān)督
10.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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