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陜建·漢悅府電梯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已由漢臺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以2020-610702-70-03-040254批準建設,建設單位為陜西建工梁州置業(yè) ,建設資金來源自籌, 本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xiàn)對該項目的貨物采購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建設
2.3招標范圍:本項目位于漢中市興漢新區(qū)翠屏東路與康定路東南角內(nèi)。本次招標范圍為陜建·漢悅府一期、二期項目電梯設備采購及安裝,內(nèi)容包括高層住宅10部直梯,洋房33部直梯,設備需求詳見招標文件,按招標方進度要求分批次供貨安裝。
2.4項目總投資總額:1100萬元,(其中本次招標工程估算830萬元);
2.5計劃工期:395 日歷天
2.6項目標段
3.申請人資格要求 3.1申請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 3.2申請人為制造商: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電梯)C級或以上資質(zhì)(舊資質(zh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電梯)C級或以上資質(zhì)(舊資質(zhì)),或具有特種設備生產(chǎn)單位許可電梯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新資質(zhì)),許可項目同時包含曳引驅(qū)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B級(V≤2.5m/s)或以上資質(zhì); 3.3申請人為代理商:①應具備代理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電梯)C級及以上資質(zhì)(舊資質(zhì));或具有特種設備生產(chǎn)單位許可電梯安裝(含修理)(新資質(zhì)),許可項目同時包含曳引驅(qū)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B級(V≤2.5m/s)或以上資質(zhì);②提供制造商針對本項目開具的唯一產(chǎn)品代理授權書;③制造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電梯)乘客電梯C級或以上資質(zhì)(舊資質(zhì));或具有特種設備生產(chǎn)單位許可電梯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新資質(zhì)),許可項目同時包含曳引驅(qū)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B級(V≤2.5m/s)或以上資質(zhì); 3.4擬派
3.5本次資格預審不接受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 4.申請人信譽要求 4.1申請人不得在“信用中國”網(wǎng)站被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 4.2申請人不得在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被列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5.資格審查方法 5.1.本工程采用公開招標,資格預審的招標方式。 5.2.本次資格預審不接受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 5.3.本次資格預審采用:有限數(shù)量制(9家)。 6.資格預審發(fā)布公告媒介 本次資格預審公告須在《全國 平臺(陜西省·漢中市)》、《陜西電力招標采購網(wǎng)》、《各界導報》等媒介上發(fā)布。 7.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時間 本項目資格預審公告于2021年09月02日09時00分開始在陜西省漢中市 平臺(hz.sxggzyjy.cn)等媒介公開發(fā)布。 8.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與獲取 8.1凡有意參加投標的申請人請于本項目資格預審公告之日起,持網(wǎng)上投標確認單、介紹信及經(jīng)辦人身份證原件等材料于2021年09月02日9時00分至17時00分至2021年09月07日17時00分,到西安市太白南路139號榮禾·云圖中心4層購買資格預審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3日14時00分前在陜西省漢中市 平臺(hz.sxggzyjy.cn)下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電子版; 8.2 資格預審文件每套售價300元,售后不退。 9.資格預審文件遞交 9.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為2021年09月13日14時00分,地點為漢中市交易中心四樓大廳A區(qū); 9.2 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9.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10. 其他 10.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潛在申請人可通過“陜西省 平臺”變更網(wǎng)上擬派的
10.2申請人網(wǎng)上填報信息(單位名稱、資質(zhì)等級、
10.3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可同時參加本項目資格預審申請,但將不同時通過本項目資格預審。 10.4 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工程的前期準備或者監(jiān)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參加本項目投標。 10.5 資格預審申請人應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除在現(xiàn)場遞交紙質(zhì)版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外,還需在全國 平臺(陜西省·漢中市)上傳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電子版,否則按無效文件處理。 11.